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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奖励政策 法规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22-04-01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登记暂行规定》        

《国防科学技术奖缓评和不评项目审定程序》        

《型号工程项目成果树报送要求》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14号)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建设和因保密不能公开的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结果;

(二)监督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三)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级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国防科技领域的专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组成人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提出,征求国防科工局意见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通过的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重大异议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25-29人组成。主任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分别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本专业专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初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承担,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工局负责。

第四章  申报

第十八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九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和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科工局;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自主创新程度;

(二)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科学技术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进行形式审查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经过异议程序后,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奖励项目进行评审后,将评审结果,以及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结果,以及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奖,向获奖人员和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二十七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五分之三以上的票数通过。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有效。

第二十八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完成人或来自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  获奖人员的情况及主要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一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局商请财政部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提出异议的,要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的异议;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

(三)关于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各军工集团公司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处理。

必要时,国防科工局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重大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科工技〔2010〕17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评审和管理等工作的质量,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评审、异议处理和授予等各项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工作程序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等各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参与申报、评审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负有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界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在其领导下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

第七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各有关单位的历年申报情况、获奖情况和成果登记情况下达其当年申报指标;根据申报成果总体情况和科技奖励政策导向,确定当年授奖项目指标。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800项。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国防技术发明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产品包括武器装备、因保密不能公开的军民结合高技术产品以及为其配套的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元器件等;工艺包括科研、生产、试验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国防技术发明奖的奖励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实质性创新,技术上有明显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技(战)术指标和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发明创新程度;

(二)技术发明难易程度;

(三)技(战)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与可靠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科学技术价值。

第十三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各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特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在关键技术上原始创新非常突出,核心技术拥有多项发明专利;技术(含系统集成)思路独特,技术难度极大;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巨大的综合效益;推动了相关技术领域和武器装备的跨越式发展,对促进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的作用、意义及影响。

(二)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很大技术发明,在主要技术上有很大的自主创新,核心技术拥有多项发明专利;技术(含系统集成)思路独特,技术难度很大;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重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十分突出,显著增强了国防实力,对促进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三)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较大技术发明,在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自主创新,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技术(含系统集成)思路新颖,技术难度较大;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很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突出,对推动本行业或者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四)三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为自主创新,拥有发明专利;技术思路新颖,有一定技术难度;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明显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良好,对推动本行业或者专业技术进步具有明显作用。

第十四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应是工作在国防科研生产一线的科技人员,并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同时是相关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第十五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技术的发明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的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和非法人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六条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按照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特等奖10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6人;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特等奖7个,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5个。

第二节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内的成果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型号工程及项目研制成果,其范围包括: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取得的国防科技成果。

第二类: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成果,其范围包括:

(一)在武器装备预先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国防高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类:技术基础(不含科技情报)成果,其范围包括:

(一)在研究制(修订)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标准化理论、方法和应用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各级计量标准和校准装置、计量测试方法和测试系统、计量基础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质量与可靠性设计、分析、实验验证以及质量与可靠性工程应用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环境试验与观测、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四类:软科学和科技情报研究成果,其范围包括:

(一)在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等工作中取得的研究成果;

(二)在武器装备、重大工程和重大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中取得的研究成果;

(三)在研究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分析和解决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问题中取得的研究成果;

(四)在科技信息数字化资源的研发与建设、大型工具书编著、科技情报理论和方法研究以及情报分析中取得的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型号工程及项目研制类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工程与技术自主创新程度;

(二)工程与技术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技(战)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与可靠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科学技术价值。

第十九条 型号工程及项目研制类成果各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特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重大自主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十分复杂、难度极大;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巨大的综合效益;促进了相关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的跨越式发展,对推动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的作用、意义及影响。

(二)一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很大自主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很大深度,技术难度很大或者系统集成度很高,解决了很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重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十分突出,显著增强了国防实力,对促进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三)二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较大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一定深度,技术难度大或者系统集成度高,解决了复杂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很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突出,对推动本领域或者行业科技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四)三等奖。在技术上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明显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良好,对推动本行业或者专业技术进步具有明显作用。

第二十条 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类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自主创新程度;

(二)技术难易、复杂程度;

(三)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效果或者前景,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科学技术价值。

第二十一条 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类成果各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特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重大自主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十分复杂、难度极大;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取得了巨大的综合效益;实现了技术或者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为武器装备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成熟技术,对促进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的作用、意义及影响,科学技术价值重大。

(二)一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很大自主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很大深度,技术难度很大或者系统集成度很高,解决了很复杂的关键技术或者理论问题;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取得了重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或者前景十分突出,显著增强了国防重大技术储备,对推动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科学技术价值很大。

(三)二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较大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一定深度,技术难度大或者系统集成度高,解决了复杂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取得了很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或者前景突出,对推动本领域或者行业科技发展具有很大作用,科学技术价值较大。

(四)三等奖。在技术上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取得了明显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或者前景良好,对推动本行业或者专业技术进步具有明显作用,有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第二十二条 技术基础类(不含科技情报)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理论、方法自主创新程度;

(二)技术、理论的难易、复杂程度;

(三)技术指标和理论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与可靠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科学技术价值。

第二十三条 技术基础类(不含科技情报)成果各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特等奖。在技术、理论上有重大自主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十分复杂、难度极大;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巨大的综合效益;实现了技术和理论的跨越式发展,对推动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的作用、意义及影响。

(二)一等奖。在技术、理论上有很大自主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很大深度,技术难度很大或者集成度很高,解决了很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重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十分突出,显著增强了国防实力,对促进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科学技术价值重大。

(三)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深度,技术难度大或者集成度高,解决了复杂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很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突出,对推动本行业或者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很大作用,科学技术价值很大。

(四)三等奖。在技术上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明显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良好,对推动本行业或者专业技术进步具有明显作用,科学技术价值较大。

第二十四条 软科学和科技情报研究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的自主创新程度;

(二)研究的难易、复杂程度;

(三)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的先进程度;

(四)研究的全面性、系统性、成熟性和准确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理论、观点被采用情况,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科学技术价值。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和科技情报研究成果各奖励等奖的评定标准:

(一)特等奖。在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上有重大自主创新;研究内容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研究很全面、系统、成熟、准确;取得了巨大的综合效益;实现了国防战略、军事思想和理论的跨越式发展,对推动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的作用、意义及影响。

(二)一等奖。在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上有很大自主创新;研究内容很复杂、难度很大;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研究全面、系统、成熟、准确;取得了重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十分突出,对推动国防科技进步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主要学术理论、观点被广泛采用,具有很大科学技术价值。

(三)二等奖。在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上有较大自主创新;研究内容复杂、难度大;总体研究水平居国内领先,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研究较全面、系统、成熟、准确;取得了很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突出,对推动国防科技工业或者行业科技进步和发展具有很大作用,主要观点已被采用,具有较大科学技术价值。

(四)三等奖。在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上有自主创新;研究内容较复杂、难度较大;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较全面、系统、成熟、准确;取得了明显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良好,对推动行业或者专业科技进步和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应是工作在国防科研生产一线的科技人员,并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新理论、新概念、新方法的提出者;

(二)产品、工艺、材料等新技术的发明者;

(三)创造性方案、创新点的提出者;

(四)新产品的设计者;

(五)关键技术问题、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

(六)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实施者。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报奖,当具备主要完成人条件的人数少于限额数时,不得将不具备主要完成人条件的其他人员列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七条 主要完成人名单及排序应与技术评价证明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及排序相一致。对排序需要个别调整时,申报单位必须出具协调一致证明;对技术评价证明中主要研制人员名单以外的主要完成人,须在申报材料中附申报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创造性贡献,由项目负责人、本人及其上级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原始创造性贡献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主要完成人对本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内容应如实填写在申报书中。同一人员不得以相同的科技贡献在不同项目中作为主要完成人报奖。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机关人员、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合同甲方人员和军代表,一般不能作为《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二)、(三)类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报奖。上述人员确曾作为项目组成员在某项目科研一线工作,且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中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的,须在申报材料中附申报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实说明其参与项目研究的时间、所做的创造性贡献,由项目负责人、本人及本人上级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原始记录材料由申报单位保存备查。

原始记录材料是指能反映本人在技术上有创造性贡献的研制(研究)文件的原始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十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单位是在该项目研制、生产、应用、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的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和非法人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按照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特等奖30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特等奖20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9~23人,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级领导担任,另设副主任1~4人。

第三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委员25~29人,主任由国防科工局领导担任,另设副主任1~2人,替补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届的委员人数不超过1/2,委员连任不得超过3届。

第三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结果;

(二)监督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三)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通过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重大异议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相应专业的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二)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

(三)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初评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对改进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九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3人,专家若干人。

各评审组的评审专家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各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时,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聘请部分专家参加评审会。参评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评审组专家参加本年度评审工作。

第四十条  各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的预评工作,并将预评结果报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各级评审机构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院士除外);

(四)热心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积极参加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和有关活动。

第四十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各级评审机构议事程序和原则:

(一)国防科学技术奖各级评审机构召开评审会议时,实到人数大于应到人数2/3及以上,会议评审结果有效;

(二)国防科学技术奖实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采用讨论和投票的方法确定评审结果,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由投票人数2/3及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由投票人数3/5及以上的票数通过;

(三)委员(专家)对未列入议事日程的有关事宜提出议案,必须由到会委员(专家)的1/3以上附议,经主任委员(组长)同意后,方可列入评审会议的议事日程;

(四)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项目完成人以及完成单位人员为评审专家时,在对该项目讨论、评议和投票时应回避。

第四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和有关法规,严格按照《奖励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对评审会的讨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进行保密;

(三)对改进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及相关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根据评审会需要并经主任委员同意,由同专业(行业)的替补委员出席会议。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经该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可聘请其他相关专家参加评审会议。

第四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在一届任期内两次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将不再聘请其作为下一届评审机构成员。

第四十六条 在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中,应实行专家信誉制度和监督机制。国防成果办对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以及工作态度等方面做如实记录,并建立专家的履职记录档案。

第四章 申报

第四十七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渠道和要求,应当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各军工集团公司当年度申报特等奖的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其他单位最多不超过1项。申报项目的纸质材料应与电子文档内容一致。

第四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经合作单位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者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含已获奖和未获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者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分别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者新突破的项目,可就其进步或者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者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型号等系统工程总项目已申报国家科技奖(含已获奖和未获奖),其专用子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者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十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武器装备项目,应当符合武器装备采用国产元器件、原材料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 国防技术发明奖

第五十一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授权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二)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或者发明专利、定型、验收等),并进行了国防科技成果登记;用验收文件、定型文件作为技术评价证明时,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整体技术获得发明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专利证书可作为技术评价证明;

(三)经过2年以上的使用实践,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四)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各类型号工程的子项目在申报发明奖时,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项目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时,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申报书,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技术评价证明;

(二)应用证明(原件);

(三)发明专利证书和权利要求书;

(四)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原件);

(五)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原件);

(六)型号等系统工程的子项目单独报奖证明(原件);

(七)主要完成人证明(指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作为主要完成人的证明,需提供原件);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

第二节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十三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定型、验收和标准审查等),并进行了国防科技成果登记。用验收文件、定型文件和标准审查书作为技术评价证明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验收、定型、标准审查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

2.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审查专家组名单;

3.完成单位人员未参加审查专家组。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不超过1/4的完成单位人员(非项目组成员)参加审查专家组,但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审查专家组组长或者副组长。

(二)经过2年以上的使用实践(预先研究和基础研究项目,以及火箭、飞船等一次性应用产品的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应用背景明确的预先研究项目须应用于型号立项;其他预先研究项目,以及国防基础研究、863计划、973计划等基础性、探索性研究项目须完成任务书要求并通过验收。

应用卫星设计寿命超过3年的,须稳定运行3年以上;设计寿命不足3年的,运行时间达到设计寿命后即可报奖。

战术武器型号工程项目须完成定型(按要求需生产定型的必须完成生产定型,下同),同时在装备部队后经过2年以上的使用实践;战略武器型号工程项目须完成定型并装备部队。

其他工程项目须在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经2年以上的使用实践。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四)具有应用前景。

各类型号工程项目及其子项目、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项目和标准类项目在申报奖励时,还应分别满足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类型号工程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或者研制任务书(合同书)的规定需要定型的型号工程(包括武器装备型号工程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型号工程与产品,下同),必须按规定完成定型;不需要定型的,必须完成研制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任务,达到所要求的技(战)术性能指标,并经必要的验证;

(二)外贸型号工程必须执行完合同;

(三)由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用户方原因而终止研制的型号工程,可将其阶段科研成果按预先研究成果报奖;

(四)型号工程项目及其子项目报奖之前,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和总项目责任单位上报该型号工程报奖项目的成果树,并列清总项目和子项目在成果树中的位置。

成果树层次划分方法:依据型号工程项目研制总要求,各类型号工程成果树最多可划分为系统(总项目)、分系统、设备和零部件(含元器件)4个层次;对组成较简单或者规模较小的型号工程项目,其成果树的划分层次可相应减少。在各层次中取得的专用工艺、材料和试验检测设备等技术成果,须列入成果树相应的层次中。

为本型号研究且具有通用性的工艺、材料和试验检测设备等的子项目,必须在其他方面应用后,可按通用项目单独申报。

第五十五条 改进型的型号工程项目报奖时,不能重复使用原型号(或者被继承的型号)已获得奖励的科技进步点。在采用成熟技术和产品中进行的应用开发和创新,可作为科技进步点报奖。

第五十六条 型号等系统工程总项目报奖时,可以涵盖工程的各组成部分(含分系统、设备、部组件、零配件和元器件)的科技进步点。型号等系统工程总项目是指相对独立的型号或者系统的最高层项目,该类项目需经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申报。

型号等系统工程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其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满足报奖条件的型号等系统工程的总项目及其子项目必须在3年内完成申报。

第五十七条 型号等系统工程成果的子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单独报奖: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总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任务或者签订合同,并具有明确的技(战)术指标要求;

(二)单独组织技术评价(单独组织鉴定、定型或者验收等);

(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相对的独立性;

(四)其创新点不与其他子项目的创新点重复;

(五)主要完成人不与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复;

(六)已征得总项目责任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证明中应包括该子项目的创新点不与其他子项目重复等内容;

(七)需要定型的,其总项目必须完成定型。

第五十八条 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成果申报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的要求完成任务,并取得最终成果。已完成部分任务或者仅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不能申报奖励。

(二)具有使用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或者任务下达单位出具的应用前景证明。对已经应用的成果,由使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自研自用的成果,由本单位出具应用证明,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对未应用的成果,由任务下达单位或者拟应用单位出具应用前景证明,也可由本单位出具应用前景证明,任务下达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第五十九条 标准类成果项目,在标准实施2年以后方可申报;列入同一计划的系列标准成果项目,应在各分标准完成后统一申报。

第六十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申报书,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技术评价证明;

(二)应用证明(原件);

(三)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原件)、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权利要求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四)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原件,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与技术评价证明一致的不提供);

(五)型号等系统工程的子项目单独报奖证明(原件);

(六)主要完成人证明(指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作为主要完成人的证明,需提供原件);

(七)软科学、情报成果的专题研究报告、论著或者出版物,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等成果的正式实施出版物;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六十一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防成果办组织形式审查后,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对在形式审查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要求申报单位限期修改补正;对申报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以及未在规定期限按要求修改补正申报材料的项目,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

第六十二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划分到评审组;先由各评审组进行预评,然后经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形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提交国防成果办。

第六十三条 国防成果办将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在适当范围进行内部公布,征求异议。

第六十四条 经过异议处理程序后,对无异议和异议已处理完毕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国防科工局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作出奖励项目及等级的决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第六十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国防科工局制定。

第六十六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由获奖单位按项目完成人的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并进行分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获奖单位的项目,由各单位协商提出奖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分配。

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数之和,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

第六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奖后,国防成果办应将获奖项目的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项目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在授奖公布后三个月内到国防成果办取回,逾期将按保密管理要求统一销毁。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八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接受社会的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六十九条 对公布项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将异议书及证明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和国防成果办各1份。

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书中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七十条 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况及处理按《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异议处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渠道将处理结果报国防成果办。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6月18日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科工法〔2007〕564号)同时废止。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科工技〔2009〕2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国防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创新,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成果是指在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保障条件建设及管理中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是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鉴别和评价,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具体负责全国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承担军工任务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所属或管理的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委托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委托国防科工局协作配套中心负责管理除各军工集团公司以外的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下列国防科技成果按本办法进行鉴定: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保障条件建设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已通过验收、定型、标准审批,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不再组织鉴定:

(一)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

(二)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审查专家名单;

(三)主要完成单位人员未参加审查专家组。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不超过四分之一的主要完成单位人员(非项目组成员)参加审查专家组,但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未作为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列入国防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基础理论成果,当它的作用已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时,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鉴定。

(二)整体技术已获得发明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局部技术已获得专利,但整体未获得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鉴定。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或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予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

第九条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真实性、准确性;

(二)创造性、先进性;

(三)成熟性、适用性、安全性;

(四)其他与技术有关的内容。

对于不同类型的国防科技成果,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侧重不同的方面进行分类评价。国防科技成果鉴定不包含成果归属、完成者排序和成果的货币价值等非技术内容。

第十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著作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被鉴定国防科技成果的参考。

第十一条 重大的国防科技成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由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由承担军工任务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国防科工局协作配套中心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组织。

重大的国防科技成果一般是指:国防型号工程项目及其关键分系统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大预先研究和基础研究项目;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国防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组织鉴定单位可以直接主持鉴定,也可以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主持鉴定。但不得委托完成单位对自己的国防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分为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检测鉴定三种形式。

(一)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国防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采用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

(二)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对国防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讨论、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

(三)检测鉴定: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或经国防科工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仅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即可反映其技术水平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用检测鉴定。

鉴定统一使用《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

第十四条 采用会议或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七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必须由到会专家或出具函审意见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出具函审意见的专家均不得少于七人。

会议鉴定的专家应当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的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国家或国防科工局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作为检测鉴定意见。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成果完成单位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可以提出建议名单。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鉴定单位在鉴定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鉴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产生。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建立健全鉴定专家库,鉴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从鉴定专家库中遴选。针对被鉴定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委员会委员进行资格审查。鉴定委员会组成应体现不同单位、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被鉴定项目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现状;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国防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

各军工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行鉴定时,鉴定委员会成员中非本集团公司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工作中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国防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文件,向其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亦可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要求在鉴定意见中记载不同意见,有权拒绝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四)发现有违纪行为时,可以向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五)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做到科学、客观、公正;

(六)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申请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了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一份合同或任务书所含技术内容,一般只能作为一项成果进行鉴定。

(二)成果权属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三)技术文件与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申请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1.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题报告;

2.研究(研制)技术总结报告;

3.信息技术研究项目或含信息技术研究内容的项目所开发的软件;

4.测试报告和试验报告(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演示验证工作的材料);

5.标准化审查报告(无产品的国防科技成果除外);

6.用户使用报告(尚未应用的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应用前景证明);

7.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含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情况以及必要的查新情况)。

(二)科技情报、标准、软科学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研究报告;

3.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4.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仅限标准成果);

5.模型运行报告(仅限软科学成果);

6.用户使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凡具备鉴定条件的国防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填写《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其他技术文件与资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按第十一条规定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项目是否满足鉴定条件,鉴定委员会建议名单是否合理,是否同意鉴定等。

同一项国防科技成果只能申请鉴定一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在各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多单位分头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鉴定申请的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鉴定申请的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要明确主持鉴定单位、鉴定形式、鉴定时间,并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对鉴定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主持鉴定单位按照批准的鉴定形式负责鉴定的筹办、主持和管理,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鉴定意见应当包括:国防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先进性(学术与技术水平),其技术的难度、成熟度、安全与可靠性,以及对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与意义等,并应写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会议鉴定前,根据需要成立测试组。测试组组长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担任。测试组必须在鉴定会前完成测试工作,并作出测试报告。

(二)主持鉴定单位主持会议,宣读和通过鉴定委员会名单,明确会议任务和要求。

(三)在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下,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听取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委员会专家对被鉴定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有关多媒体资料。

鉴定委员会专家质疑并讨论,在综合多数专家意见基础上形成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专家讨论形成鉴定意见时,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派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其他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函审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主持鉴定单位将完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分别寄送给函审专家。

(二)函审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函审,并将函审意见及上述资料寄回主持鉴定单位。

(三)主持鉴定单位将其他函审专家的意见寄送给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本人函审意见,并依据多数专家的意见写出鉴定意见。将所有鉴定资料寄送给主持鉴定单位。

第二十七条 采用检测鉴定的一般步骤:

(一)组织鉴定单位确定检测机构。

(二)完成单位将国防科技成果实物和有关资料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结论。

第二十八条 鉴定证书的批复过程如下:

(一)经过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将《鉴定证书》原件报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查。《鉴定证书》一般制作两至三份原件(要求正反面打印,亲笔签署)。

检测鉴定直接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二)主持鉴定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盖章,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三)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鉴定证书》后,应对鉴定结论等相关信息在适当范围进行内部公布。

(四)经内部公布无异议的项目,组织鉴定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统一编号,加盖国防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经内部公布有异议的项目,返回成果完成单位补正完善。对经补正完善后合格的《鉴定证书》予以审批;存在重大异议且无法补正的《鉴定证书》不予以审批。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防科工局采用年检和抽检的方式对各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

(二)鉴定专家选聘是否合理;

(三)检测机构是否选择得当;

(四)鉴定文件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档案是否完整;

(五)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六)国防科工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各组织鉴定单位应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上报鉴定工作总结报告和上年度鉴定项目汇总表,并接受年检审查。

必要时,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各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进行抽检。

第三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

第三十二条 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对完成单位提交的《鉴定证书》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鉴定意见中有重大缺陷的,应当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发现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应当驳回《鉴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参加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建立健全鉴定专家的信誉制度。鉴定工作结束后,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工作态度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并报告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建立鉴定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

第三十四条 与鉴定有关的材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和成果完成单位按照科技保密和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分别及时归档。

第三十五条 《鉴定证书》不作为签订技术合同等商业性活动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鉴定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终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消。对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四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应保护被鉴定国防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未经完成单位或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转让被鉴定国防科技成果的技术,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鉴定工作中,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局技函﹝2018﹞3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调整优化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效率,明确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鉴定单位的范围

组织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单位主要有: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的相关业务司局;

(二)中国科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四)各军工集团公司及民口中央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

(五)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的业务主管部门;

(六)国防科工局相关司局及局属中心。

原则上组织鉴定单位应负责所属单位或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同时,按照便利和自愿原则,国防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也可视情选择上述单位申请成果鉴定。

二、组织鉴定单位责任

组织鉴定单位应按照《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科工技﹝2009﹞27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一)组织鉴定单位要注重鉴定委员会组成专家的广泛性,做好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鉴定评价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组织鉴定单位要严格遵守《关于严明国防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局综技﹝2015﹞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不得利用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开展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三)组织鉴定单位开展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要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国防科技成果的国家秘密安全。

三、有关要求

(一)申请鉴定单位应按照《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科工技﹝2009﹞276号)规定做好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工作,确保申请材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二)为鼓励国防科技成果自主创新和自主可控,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对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补充以下要求:

1.申请鉴定单位须提交国防科技成果自主可控分析报告,并在鉴定会议时报告有关情况。

2.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中应对所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自主可控情况进行评价。

(三)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对本单位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行鉴定。

(四)申请鉴定单位应填写《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

(五)拟提名国防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应在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后,按规定时限完成国防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附件:《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国防科工局科技与质量司

                         2018年9月17日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登记暂行规定

(局综技〔2010〕131号)

 

第一条 为做好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加强国防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归口管理,登记的具体事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办理。国防科工局委托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本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各单位和其他承担军工任务的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均属登记范围。具体包括: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保障条件建设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凡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发明专利、验收、定型、标准审查以及其他等效的评价),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争议的国防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

第五条 国防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表》(原件)及其数据库文件一式1份,数据库由《国防科技成果信息管理系统》生成;

(二)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一式1份;

(三)《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原件)一式1份,汇总表由《国防科技成果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并加盖主管部门(单位)公章。

第六条 国防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下列报送渠道进行登记:

(一)军工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军工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登记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项目按照国防科技成果登记号编码规则(见附件)编制登记号,并按年度对登记项目汇总后将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登记材料(一)、(三)报送国防成果办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地方军工企业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行汇总、审查后,到国防成果办办理登记。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由各单位进行汇总、审查后,到国防成果办办理登记。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由其主管部门(单位)进行汇总、审查后,到国防成果办办理登记。

第七条 国防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按年度进行,本年度登记的应是本年度12月31日以前通过有效技术评价的国防科技成果。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9月10日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登记暂行规定》(委技函〔2007〕149号)同时废止。

 

 

《国防科学技术奖缓评和不评项目审定程序》

(局技函〔2010〕147号)

在国防科学技术奖形式审查、评审及异议阶段,需对项目作缓评或不评处理的,按本程序审定。

一、形式审查阶段

(一)提出

国防成果办组织对当年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形审人认为申报项目材料存在问题需作缓评或不评处理的,应在《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单》中填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项目缓评或不评的建议。

(二)审定

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阶段缓评、不评项目的审定。审定依据为《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内容和要求》中有关缓评、不评的规定。

国防成果办对形审人提出的缓评或不评项目建议进行复核。经复核后拟定为缓评、不评的项目,由国防成果办报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审定。

(三)处理

经审定作缓评、不评处理的项目退出程序,不参加评审。国防成果办将处理结果告知申报单位。

二、会议评审阶段

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预评、初评和评审阶段缓评、不评项目的审定。审定依据为《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内容和要求》中有关缓评、不评的规定及评审委员会(组)认为应作缓评、不评处理的其他技术性理由。

(一)专业评审组

1.提出

在专业评审组预评阶段,评委认为申报项目存在问题需作缓评或不评处理的,应在预评会议介绍项目情况前提出项目缓评或不评的建议,并填写《缓评、不评项目情况表》。

2.审定

国防成果办对缓评、不评的理由进行复核,并提出建议意见。专业评审组在组长(副组长)主持下,对提出的缓评、不评项目进行审定。审定采用举手或投票表决的方式,须经专业评审组二分之一以上评委表决通过。

3.处理

经审定作缓评、不评处理的项目退出程序,不参加评审。专业评审组组长(副组长)在《缓评、不评项目情况表》审定意见栏签字。

审定结果在内部公布初评结果时一并予以公示。

(二)专业评审委员会

1.提出

在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阶段,评委认为申报项目存在问题需作缓评或不评处理的,应在初评会议讨论和评议前提出项目缓评或不评的建议,并填写《缓评、不评项目情况表》。

2.审定

国防成果办对缓评、不评的理由进行复核,并提出建议意见。专业评审委员会在主任(副主任)主持下,对提出的缓评或不评项目进行审定。审定采用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须经专业评审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评委表决通过。

3.处理

经审定作缓评、不评处理的项目退出程序,不参加评审。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缓评、不评项目情况表》审定意见栏签字,《缓评、不评项目情况表》列入会议纪要附件。

审定结果在内部公布初评结果时一并予以公示。

(三)评审委员会

1.提出

在评审委员会评审阶段,评委认为申报项目存在问题需作缓评或不评处理的,应在评审会议讨论和评议前提出项目缓评或不评的建议,并填写《缓评、不评项目情况表》。

2.审定

国防成果办对缓评、不评的理由进行复核,并提出建议意见。评审委员会在主任(副主任)主持下,对提出的缓评或不评项目进行审定。审定采用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须经评审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评委表决通过。

3.处理

经审定作缓评、不评处理的项目退出程序,不参加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缓评、不评项目情况表》审定意见栏签字,《缓评、不评项目情况表》列入会议纪要附件。

审定结果由国防成果办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三、异议受理阶段

(一)提出

在国防成果办内部公布国防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的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有关部门(单位)在处理异议时,可在《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异议书》(见附件3)处理意见栏提出项目缓评、不评的建议。

(二)审定

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阶段缓评、不评项目的审定。审定依据为国防科学技术奖励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国防成果办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缓评或不评项目建议进行复核。经复核后拟定为缓评、不评的项目,由国防成果办报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审定。

(三)处理

经审定作缓评、不评处理的项目退出程序,不参加后续评审。国防成果办将处理结果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四、其他情况

(一)申报单位主动申请项目缓评或不评的,应于当年5月15日前向国防成果办提交申请文件,并在文件中说明申请缓评或不评的理由,逾期提交申请文件的,国防成果办不予受理。

国防成果办依据国防科学技术奖励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提出的缓评、不评项目进行复核。经复核后拟定为缓评、不评的项目,由国防成果办汇总后报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审定。

经审定作缓评、不评处理的项目退出程序,不参加评审。国防成果办将处理结果告知申报单位。

(二)进入评审程序后,国防成果办认为某项目存在问题需作缓评、不评处理的,可填写《缓评、不评项目情况表》,向负责相应阶段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会(组)提出项目缓评或不评的建议。评审委员会(组)按照会议评审阶段缓评、不评项目审定程序,对提出的缓评、不评项目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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